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589号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艾我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练兴村。
法定代表人:邱碎良。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温州艾我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改云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史改云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