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598号原告:王迎军,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朗意机电设备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5-440/1。
经营者:王旭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慧,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枫宁,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军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朗意机电设备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迎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军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