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辖终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金富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五区3号楼-1层06。
法定代表人:张家松,经理。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金富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富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12873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且本案系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纠纷案件,应参考有关互联网的民事司法解释确定地域管辖。
本案中,涉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的住所地已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予以公示,不存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形,富侨公司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法律和司法精神。
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的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由于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审被告金富侨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富侨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上诉人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