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4民初13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思,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