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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怀仁县伟业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晋06民初3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怀仁县伟业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怀仁县伟业烟酒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6民初3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川,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仁县伟业烟酒茶行,住所地怀仁县怀善西街(原迎新街)753号云馨花园门口西侧。

经营者:丁县委。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怀仁县伟业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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