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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富金足浴保健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2民再21号
案件名称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富金足浴保健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兴市富金足浴保健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再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明珠花园西商住楼53号1室-09。

法定代表人:严爱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孙玲,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兴市富金足浴保健中心,住所地泰兴市长征路与国庆路交汇处东北侧。

经营者:吕志翔,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再审申请人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富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兴市富金足浴保健中心(以下简称富金足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苏12民申3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未能查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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