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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云清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泽斯盾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1395号
案件名称钟云清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泽斯盾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云清;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泽斯盾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395号原告:钟云清,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志,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山,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泽斯盾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一工业区凤兴巷******102。

法定代表人:游国宅。

原告钟云清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泽斯盾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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