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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莹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370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莹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温州市莹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37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莹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娄桥街道楼桥村河东路**iv>法定代表人:李雯。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楼**v>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莹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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