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9958号 原告: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东营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沈宝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明明,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善兵,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善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