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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邱学权、湖北传艾本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760号
案件名称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邱学权、湖北传艾本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邱学权;湖北传艾本草科技有限公司;武义荣荣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760号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学权,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湖北传艾本草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龙泉庵村****/div>法定代表人:邱学权。

被告:武义荣荣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壶山下街**div>法定代表人:叶荣荣。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学权、湖北传艾本草科技有限公司、武义荣荣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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