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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殷志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970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殷志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殷志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970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诉讼代表人:王希,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志武,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志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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