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1918号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美华,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美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