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与徐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8民初2452号
案件名称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与徐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徐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8民初2452号 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平房**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总经理。

委诉讼托代理人:王建红,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建,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徐建妻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剩余侵权产品;

二、被告徐建赔偿原告侵权损失50000元,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63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于2016年8月14日获准注册第1549884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

运动衫;

T恤衫;

戏装;

鞋(脚上的穿着物);

帽子(头戴);

袜;

腰带;

手套(服装);

领带。

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13日。

原告成立于2011年7月19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刀具;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经济贸易咨询;

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软件开发;

销售日用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针纺织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机械设备、体育用品;

制作广告;

打字、复印服务。

原告于2014-2015年期间多次对其商标进行推广。

2017年6月30日,原告委托韩佳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韩佳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www.1688.com网站,进入徐建店铺,工商注册信息显示为徐建个体经营,在店铺首页搜索“武术服”,点击“六一儿童武术表演服夏短袖幼儿武术练功服长袖男童功夫武术演出服”链接,显示0件成交,0条评价,韩佳购买了一套衣服。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7年9月8日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269号公证书。

2017年7月3日,原告委托韩佳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5日,韩佳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办公室,收取了快递公司寄至上述地址的网购物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7年9月8日出具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790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790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快递面单显示快递公司为中通快递,单号为765314016445,寄件人为徐建,地址,地址为康泰西路**为2017年6月30日,快递内有武术服一套。

原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信息链接已删除。

另查明,被告徐建于2013年10月14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童装制造加工。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

湖州织里佳艾童装经营部的地址为湖州市织里镇康泰西路258号,法定代表人为徐永珍。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原告武悦上品公司系第15498846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徐建销售的被控侵权武术服的上装背部及裤子一侧的标识,客观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被告徐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原告武悦上品公司第15498846号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故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154988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徐建存在制造涉案商品且尚有库存的事实,故对其要求停止制造、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抗辩的合法来源问题,鉴于原告享有的第15498846号注册商标知名度不高,原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销量为0,故徐建提出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主张,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

且徐建说明了涉案商品的提供者,并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客户群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结合快递面单上的发货地址,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合法取得。

故被告徐建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第154988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驳回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7元,由被告徐建负担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