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4483号 原告:程洁,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周兵,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永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黑白秀美容美发置地广场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安庆西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P9Q9941。
经营者:张国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洁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黑白秀美容美发置地广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
程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合肥市蜀山区黑白秀美容美发置地广场店1、立即停止使用第9510222号注册商标;
3、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合理费用6万元,合计51万元。
事实和理由:程洁发现其设计注册的案涉商标被合肥市蜀山区黑白秀美容美发置地广场店使用,程洁认为合肥市蜀山区黑白秀美容美发置地广场店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提起诉讼。
合肥市蜀山区黑白秀美容美发置地广场店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管辖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9】86号批复,同意指定本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安徽省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0】423号),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的标的额已超过50万元,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