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897号 原告:杜佩仪,女,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麦丹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泳予,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周县滏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现代新型产业园区曙光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敬国。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少勇,河北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佩仪与曲周县滏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杜佩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佩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佩仪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由原告杜佩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