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1602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义乌市雀仕麻将机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楼**。
经营者:姜宝成。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雀仕麻将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