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3897号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组织机构代码:717854767。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被执行人杭州富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诚路******机构代码:685836547。
法定代表人金永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11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3701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63013.5元,并承担执行费845元,案件受理费3480元,合计67338.5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富多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33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