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426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康茵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六村14号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B3765J。
法定代表人:冯蓉康,职务不详。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康茵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