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034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卓仁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盈丰市场首层**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
经营者:莫真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卓仁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0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卓仁百货商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