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283号原告: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志,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博力正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垒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曙光,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福,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博力正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