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初1756号 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
法定代表人:沙晓林。
委托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经济开发区姚前路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赵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