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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军、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9民辖终1014号
案件名称马海军、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海军;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民辖终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军,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惠,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马海军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2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马海军上诉称,其在河南省××二七区凯盛通讯城经营店铺进行发货销售商品,即使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地应该是河南省××二七区。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主张其为被侵权人,该公司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马海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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