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
被执行人成都联智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川路**。
法定代表人韩凤阳。
被执行人刘小军,男,1981年10月18日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任群,女,1978年10月29日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01民初74号民事判决,受理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联智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刘小军、任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58000元。
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2018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58000元。
被执行人成都联智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刘小军、任群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58000元。
二、终结本院(2017)川01民初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