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4954号原告: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百富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岳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翔,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湘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张华立。
被告:北京创世博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楼**。
法定代表人:罗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美启源精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伟华达工业园**503div>法定代表人:虞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弘,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庆,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世博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佳美启源精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佳美启源精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就涉案的ZL201630123795.5“花瓶(平安纳福)”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9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了受理通知书。
被告深圳市佳美启源精品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请求本院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系原告的权利基础,决定了原告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深圳市佳美启源精品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故本院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周平平人民陪审员 胡 沙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江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