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4执66号申请执行人: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工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忠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虞城县红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大侯乡营盘村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启洪,经理。
被执行人:庆云县建鑫酒水副食批发部,山东省庆云县城5栋。
经营者,陈秀春,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虞城县红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庆云县建鑫酒水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5万元,其中虞城县红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承担45979元,庆云县建鑫酒水副食批发部承担5121元。
经查,上述判决书生效后,本案执行立案前,庆云县建鑫酒水副食批发部按照判决结果将应履行的款项5121元汇入本院账户。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虞城县红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
但该被执行人既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
同年5月4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经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对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
因被执行人虞城县红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河南省虞城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委托执行的相关规定,本院于2018年8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指挥平台委托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虞城县红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实地调查。
经上述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虞城县红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登记。
本院因未查到被执行人虞城县红旗粮油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通知书。
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和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
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信用平台公布。
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459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该案符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法律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虞城县红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