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1刑初140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龙锁,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常熟市,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人韦龙锁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龙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龙锁及其辩护人俞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龙锁经营“古里男装原达生优品”网店,以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马泾路28号4楼北为仓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10月18日,常熟市公安局会同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adidas”、“MONCLER”、“BURBERRY”、“YSL”、“MCM”、“COACH”、“BOTTEGAVENETA”、“GUCCI”、“NIKE”等商标的鞋子、服饰、包等共计14368件。
其中,涉案的“BOTTEGAVENETA”包按照标价计算共计人民币222606元,其余商品经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405595元,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628201元。
另外,上述网店已销售一定数量假冒“BOTTEGAVENETA”等注册商标的鞋子、包等,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000余元。
经鉴定,上述涉案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韦龙锁于2018年3月14日在投案途中被捕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韦龙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韦龙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韦龙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俞健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韦龙锁系初犯,且系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龙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以位于江苏省常熟市莫城马泾路28号4楼的房屋为仓库、利用名称为“古里男装原达生优品”的网店对外销售。
2017年10月18日,常熟市公安局会同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的上述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adidas”品牌的衣服1803件、鞋子1185双、袜子3280双、羽绒服600件、“MONCLER”品牌的裤子474条、“BURBERRY”品牌的短裤885条、裤子379条、外套45件、包装1050个、短袖童装325件、“YSL”品牌的包651个、“MCM”品牌的包605个、“COACH”品牌的包571个、“BOTTEGAVENETA”品牌的包747个、“GUCCI”品牌的包579个、皮带260条、“NIKE”品牌的裤子128条、T恤374件、鞋子427双,上述服饰共计14368件。
经鉴定,上述品牌的服饰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另外,现场查获的服饰价值共计人民币628201元。
其中,现场查获的“BOTTEGAVENETA”品牌的包按照被告人的销售标价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222606元;
经价格认定,其余的服饰价值为405595元。
此外,被告人韦龙锁开设的上述网店,在案发前已经销售了部分假冒“BOTTEGAVENETA”、“NIKE”品牌的包、鞋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000余元。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韦龙锁在投案途中在珠海市九洲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捕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龙锁及其辩护人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朱某、谈某、浦某、冯某、郑某、颜某、黄某的证言笔录、证人濮某、赵某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韦龙锁在“有赞”微商网店的交易记录、在案实物、商标权利人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信息和鉴定证明、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资料、前科查询、投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龙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韦龙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龙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韦龙锁系初犯、自首、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亦一并采纳。
鉴于被告人韦龙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对被告人韦龙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龙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交纳。
) 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adidas”品牌的衣服一千八百零三件、鞋子一千一百八十五双、袜子三千二百八十双、羽绒服六百件、“MONCLER”品牌的裤子四百七十四条、“BURBERRY”品牌的短裤八百八十五条、裤子三百七十九条、外套四十五件、包装一千零五十个、短袖童装三百二十五件、“YSL”品牌的包六百五十一个、“MCM”品牌的包六百零五个、“COACH”品牌的包五百七十一个、“BOTTEGAVENETA”品牌的包七百四十七个、“GUCCI”品牌的包五百七十九个、皮带二百六十条、“NIKE”品牌的裤子一百二十八条、T恤三百七十四件、鞋子四百二十七双,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