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州睿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苏州新逸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860号
案件名称苏州睿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苏州新逸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睿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苏州新逸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860号原告:苏州睿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伍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才,苏州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苏州经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新逸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5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朱章彬。

原告苏州睿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苏州新逸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苏州睿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8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州睿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睿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审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由原告苏州睿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