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951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拓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蔡汉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拓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