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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鹊与上海乖好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港美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286号
案件名称陈世鹊与上海乖好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港美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世鹊;上海乖好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港美食品有限公司;茌平县贾寨镇相亲相爱喜糖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286号原告:陈世鹊,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乖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静。

被告:山东港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陈静。

被告:茌平县贾寨镇相亲相爱喜糖屋,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洪磊。

原告陈世鹊与被告上海乖好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港美食品有限公司、茌平县贾寨镇相亲相爱喜糖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世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世鹊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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