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1792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超,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陕西省三原县。
被告:西安德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西安赛格电脑商城****/div>法定代表人:黄德鸿。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德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