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4261号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9号香格里拉办公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877764G。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沧区众旺兴超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735-20号。
经营者:刁玉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沧区众旺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沧区众旺兴超市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李沧区众旺兴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