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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胡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执507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胡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胡健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1执5070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显龙头岗东路**之3。

法定代表人:陈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健,女,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0,000元及费用。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11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01执50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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