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385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洁而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
法定代表人:李维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塘高卫浴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建材新城******。
经营者:李贵荣。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洁而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塘高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洁而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塘高卫浴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汤英姿书记员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