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499号原告:张泮五,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洪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天顺塑钢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经营者:丁刚强,男,汉族。
原告张泮五与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天顺塑钢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张泮五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泮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泮五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泮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