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228号 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雪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辉,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汇风集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院**楼(劲松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杨艳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风集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
2018年10月26日,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