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166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文,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冠县海利水暖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冠县清泉振兴东路,经营者:任海利。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海利水暖配件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