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291民初4450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朋,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鸠江区秀珍便利店,注册地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万科城****楼**。
经营者为晋秀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鸠江区秀珍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汤丽娜书记员管国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