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民初13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均、陶先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苏果超市浦头加盟店,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财政所路南自有房。
经营者:张小勤。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苏果超市浦头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