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6921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龙,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刘焕香,女,汉族,1979年9月9日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刘文剑,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深圳市卡尔杰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人民路**龙鹏大厦504。
法定代表人刘焕香。
被告深圳市旺华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东方半岛花园****商铺107/div> 法定代表人谢东华。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响坤,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送,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龙、刘焕香、刘文剑、杨小送、深圳旺华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卡尔杰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深圳市旺华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旺华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