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394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2内**。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iv>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