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被告人倪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06刑初1001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倪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倪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106刑初100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潮州市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住广东省潮州市。

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颖,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8]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孙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倪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广东省潮州市,向他人购买假冒“Blueair”注册商标的滤网,定制假冒“Blueair”注册商标的标贴、包装盒及过滤器、活性炭并进行组装,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布鲁雅尔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以潮州市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通过阿里某“1688”批发网,向浙江省宁波市的黄某、江苏省南京市的汪某等人销售假冒“Blueair”注册商标的滤网,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5241元。

2018年5月17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广东省潮州市,并在其住处查获并扣押大量假冒“Blueair”注册商标的滤网、内盒、商标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0余元。

被告人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Blueair”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布鲁雅尔股份有限公司,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3日。

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倪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但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销售金额不大,情节轻微,被告人及亲属愿意缴纳罚金,希望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和当庭陈述,以及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布鲁雅尔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1688”网交易记录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等书证,证人汪某、黄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另有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倪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人民币215241元,查扣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15000余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倪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倪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希望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前述查明事实,被告人倪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但是其关于对被告人倪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倪某犯罪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其犯罪持续时间较长,销售及被查扣未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较多,销售金额较大,对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损害较大等情节,对辩护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被告人倪某非法销售所得人民币21524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