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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112民初27185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12民初2718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南侧、江湾路东侧盈柏酒店一楼正门左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99759335K。

法定代表人:陈泳丰,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家岩大川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64574728. 法定代表人:谭智强,总经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耐斯公司)、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简称航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被告航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金耐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金耐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530010726.9号“花洒(67)”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2、被告航腾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530010726.9号“花洒(67)”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7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花洒(67)”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10726.9。

2015年11月10日,原告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本专利具有较高的美观及实用性,满足了市场的需求,获得了极高的效益。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航腾公司销售的花洒产品的外观与原告专利设计特征一致,遂在航腾公司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经具体对比发现,公证产品中的花洒的形状及外观与原告外观设计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金耐斯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航腾公司辩称:金耐斯公司与本案无关。

公证书里的名片和信封都是我制作的,我是金耐斯公司分销商,卖他们品牌的产品。

涉案产品(手持花洒及顶喷花洒)是我从浙江眉头镇宁波洁利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利公司)采购回来装入金耐斯的包装里面进行销售,其他零件都是金耐斯公司的,因为有顾客向我们单独购买花洒,我们就单独去外面采购了花洒回来卖。

涉案产品我采购了一次,一共20个花洒,仓库里面剩余的18个花洒都已经退回给该公司了。

经审理查明: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花洒(67)”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10726.9。

该外观设计专利以七幅视图对该外观特征予以展示。

该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记载“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淋浴用。

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求点:在于产品的形状。

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

该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7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载明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5年11月10日,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兹有授权方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被授权方九牧公司排他使用我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内容如下:一、授权许可专利:ZL201530010726.9外观专利名称:花洒(67);

二、授权性质:排他使用许可,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及查处、证据保全、诉讼、协商和解、曝光侵权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刑事打击等;

三、授权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

四、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2017年4月17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17)厦证经字第145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载明:申请人厦门领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称其受权利人九牧公司的委托,由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财于2017年3月16日申请对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2017年3月19日,公证人员与李建财一同来到重庆市大川建博中心标示为“耐斯”的商铺,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刷卡购买了花洒一套(总价500元),该商铺现场开具《重庆耐斯卫浴品牌推广中心购物凭证》及刷卡单各一张,李建财同时从该商铺取得名片一张、信封一个。

购买行为结束后,李建财对该场所门面外观、上述商品、购物凭证、刷卡单、名片、信封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十一张。

上述公证实物的外包装上印有“NICE”、“耐斯卫浴”、“佛山市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地址:佛山市禅;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南侧&rdquo实物当庭拆封后,内有花洒一套,购物凭证、刷卡单、名片和信封各一张。

其中,该套花洒的开关上有“NICE”标识,购物凭证名称为《重庆耐斯卫浴品牌推广中心购物凭证》,日期为2017年3月19日,产品名称为大花洒,产品型号为N-A9922,单位为套,金额为500元,上面加盖有“耐斯卫浴大川建博中心精品店”印章;

刷卡单商户名称为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日期时间为2017年3月19日,交易金额500元;

名片显示“佛山市耐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耐斯卫浴营销中心[大川精品店]店面地址:沙坪坝马家岩大川建博中心陶瓷洁具城6-26/28”。

经比对,公证实物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同为花洒产品。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分为两部分,上半部分为花洒,下半部分为手柄;

主视图上半部分为花洒出水面,有两个同心圆,最里面的圆形状为一圆台面,两圆之间的面上分布着小圆圈,该小圆圈由中间向外共4圈,以手柄同一方向为中轴线呈扇形对称分布,最上部分的扇形由内向外横向排列数量为“2-3-5-5”,其余部分的扇形由内向外横向排列数量为“2-3-4-4”,与最上部分扇形对称的两圆之间的面上有一条状凸起,下半部分为手柄,手柄与出水面处为一凹面,凹面延伸连接圆管形的手柄;

后视图整体为弧形圆台,整个圆台光滑无图案;

左视图上半部分花洒分为两部分,左边为光滑无图案弧面,右边为纵多凸起,出水面与手柄处为一凹面与一斜切面,呈倾斜的“L”过渡面,出水面与“L”过渡面之间有一凸起,形状为部分椭圆形,过渡面延伸后为圆管形的手柄,手柄与出水面呈一定角度倾斜;

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

俯视图分为两部分,上部分为圆弧形,下部分为U型;

仰视图分为两部分,前面部分为略向上翘起的空心圆管,后面部分为圆弧形。

公证实物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相同。

另查明,九牧公司就涉案同一公证取证事实另行起诉金耐斯公司、航腾公司三案,分别指控该两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花洒(66)”(专利号为ZL201530010727.3)、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专利号为ZL201420621626.X)及“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专利号为ZL201420618684.7)的产品的侵权行为。

同时,原告为证明其就该四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向本院举示了《委托代理合同书》,主张律师费20000元,本案中主张5000元;

原告陈述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费用除律师费5000元外,还包括公证费1000元、调查取证、律师开庭差旅费,但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2017)厦证内字第17510号公证书、(2017)厦证内字第1458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书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享有专利权;

二、被告金耐斯公司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行为;

被告航腾公司是否实施了销售、许诺销涉案产品的行为;

三、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本院将围绕以上争议焦点逐一进行评述。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原告通过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排他使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且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其全部外观设计不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处于有效状态。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享有专利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被告航腾公司认可其销售了涉案产品,并辩称该涉案产品中侵权的花洒来源于洁利公司,但未举示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关于产品来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况且,被告航腾公司陈述其是金耐斯公司的代理商,原告公证购买的是一整套花洒,该套产品外包装也注明了生产商系金耐斯公司,加之,金耐斯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涉案花洒不是其生产的产品,故依据现有证据,本院依法确认金耐斯公司是该涉案产品的生产商。

综上,本院依法确认,被告金耐斯公司生产、销售了侵权产品,被告航腾公司销售了侵权产品。

九牧公司还指控金耐斯公司、航腾公司有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但未举示充分有效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经过当庭比对,涉案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同。

综上,本院认为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二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故二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30010726.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原告主张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本案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且原告亦未就除律师费以外的合理费用举示相应的证据,故本院综合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类型、专利的稳定性、原告为维权花费的公证费、原告有律师代理出庭必然支出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以及被告主观过错的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被告金耐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告航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前述经济损失中均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告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30010726.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花洒;

二、被告佛山市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被告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佛山市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由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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