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118号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StradaRegina42,6934Biogg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影,女,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诉被告张晓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杭州律谐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于2018年11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免收,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