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3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古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广东。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701。
法定代表人:曾鹏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法定代表人:DarrenTucker。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蓝鱼领跑鞋店,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星城购物中心** 经营者:叶雯莉。
上诉人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蓝鱼领跑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5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蓝鱼领跑鞋店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