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5101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董商务和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宜优生活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碧桂园社区星沙大道**长沙碧桂园商业广场**106iv>经营者:唐刘心宜,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柒零,长沙市芙蓉区东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县星沙宜优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