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193号 原告:应兴宝,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帅帅,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应兴宝为与被告翟帅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但原告应兴宝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应兴宝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