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57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轩,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青岛得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居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陈振兵。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轩、青岛得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