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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炜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4465号
案件名称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炜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炜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465号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东升西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炜豪,男,200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炜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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