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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梅芳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03刑初1140号
案件名称钟梅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梅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03刑初114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梅芳,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荔湾区,户籍所在地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上信息均)。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17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晨,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单俊嘉,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8]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梅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佘淡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梅芳及其辩护人杨晨、单俊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份起,被告人钟梅芳在本市荔湾区锦桂茶叶市场F2-3档“中港云南普洱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大益牌和中茶牌茶叶。

2018年1月17日,民警在上述档口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大益牌茶叶15个品种合计3424片、假冒注册商标的中茶牌茶叶9个品种合计2456片。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茶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大益牌茶叶15个品种共3424片价值共计人民币5569620元,假冒注册商标的中茶牌茶叶5个品种共1457片价值共计人民币109892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钟梅芳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梅芳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梅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确定宣告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梅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事实、证据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梅芳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该剔除明细表第9、10、14项茶叶的认定价格,该三款大益牌普洱茶产品并非出自于涉案查获的茶叶,该三款普洱茶产品的总价格为2065200元,应当予以扣减。

2、本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涉案茶叶价值没有事实基础,缺乏市场价格依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钟梅芳列明的销售价格与扣押的销售单相互印证,其列明的销售单价更接近实际销售价格,被查获的茶叶价值应以销售单据或者被告人签认的最低价格相互比对认定。

3、被告人钟梅芳常年在澳门,参与经营店铺比较少,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只是帮别人代售茶叶,获利较少。

4、被告人钟梅芳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初犯偶犯的量刑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起,被告人钟梅芳在本市荔湾区锦桂茶叶市场F2-3档“中港云南普洱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大益牌和中茶牌茶叶。

2018年1月17日,民警在上述档口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大益牌茶叶13个品种共2428片、假冒注册商标的中茶牌茶叶9个品种合计2456片。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茶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大益牌茶叶13个品种共2428片的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3005756元,假冒注册商标的中茶牌茶叶5个品种共1457片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98920元。

综上,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的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410467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受案立案及被告人钟梅芳的到案情况。

2、商标注册证书、授权书、营业执照、打假维权投诉书、打假维权专用委托书,证实被侵权注册商标的情况以及云南中茶茶叶有限公司、云南大益茶叶集团有限公司报案材料。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的涉案物品以及进行扣押的情况。

4、证人王某及租赁合同,证实案发档口的租赁情况。

5、销售单据(已由被告人签认),证实被告人钟梅芳销售相关假冒茶叶的情况,其中标号为7262茶叶销售均价每片约为190元,7572茶叶销售均价每片约为192元,8582茶叶销售均价每片约为515元,7542茶叶销售均价每片约为305元。

6、勐海茶叶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鉴定报告,证实涉案的900片“大益牌”普洱茶357克红中绿7262熟茶以及96片“大益牌”普洱茶357克红中绿简体云7572熟茶不是由勐海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是该公司的包装材料,其余13个品种的茶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大益牌”茶叶。

7、云南中茶茶叶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实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中茶牌茶叶5个品种共1457片。

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钟梅芳现场尿液检测情况。

9、现场照片(已由被告人签认),证实公安机关查获假冒茶叶现场的情况。

10、假冒茶叶的照片(已由被告人签认),证实被告人钟梅芳销售的假冒茶叶的情况。

11、被害人张某、刘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张某、刘某是云南中茶茶叶有限公司法律部的经理、云南大益茶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的经理,上述公司接到投诉称广州市荔湾区锦桂茶叶市场有人销售假冒中茶公司注册商标的中茶茶叶以及大益公司注册商标的大益茶叶,经过调查发现该茶叶市场的F2-3档“云南普洱府”有假冒的中茶茶叶和大益茶叶。

民警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大益牌茶叶15个品种合计3424片、假冒注册商标的中茶牌茶叶9个品种合计2456片。

12、证人刘某芳、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是“云南普洱府”的员工,2017年7月开始工作。

其二人有卖过中茶牌或者大益牌茶叶予顾客。

经辨认,被告人钟梅芳就是“云南普洱府”的老板。

1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情况。

14、被告人钟梅芳的供述:我是2015年年底开始经营“云南普洱府”,也是这个档口的老板,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茶叶是都放在档口的一楼和二楼,我卖了这些茶叶我会在送货单上面进行登记,包括数量和单价,上面登记的茶叶和警察在我档口搜查出来的茶叶是同一品种,我会用红色笔在送货单上面的项目进行标记,上面标记的一筒就是7片茶叶,两筒就是14片茶叶。

15、穗荔价认定【2018】423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假冒注册商标的中茶牌茶叶5个品种共1457片价值共计人民币1098920元。

16、穗荔价认定【2018】422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假冒注册商标的大益牌茶叶“英雄骏马生茶”280片价格为70000元,“绿色生态普饼”84片价格为84000元,“易武正山野生茶特级品生茶”392片价格为2352000元。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本案涉案茶叶的价格问题,经查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及其对销售单的指认证实在销售单上面标记的茶叶与查扣的假冒茶叶是同一品种,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通过对销售单据注明的销售价格以及查扣茶叶数量的统计,穗荔价认定【2018】422号价格认定明细表序号2、3、4、12标号为“7542”的茶叶销售总价约为300730元。

序号5、6标号为“8582”的茶叶销售总价约为108150元。

序号7、11标号为“7572”的茶叶销售总价约为41856元。

序号9、15标号为“7262”的茶叶销售总价约为49020元,上述假冒茶叶的销售价共计约为499756元。

查扣的假冒茶叶在销售单中没有对应茶叶品种的价格,则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予以认定该茶叶品种的价格,即穗荔价认定【2018】422号价格认定明细表序号1、序号8、序号13共计2506000元以及【2018】423号价格认定明细表共计1098920元。

另外,穗荔价认定【2018】422号价格认定明细表序号为10、14的茶叶因不是由勐海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是该公司的包装材料,不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予以剔除。

综上,本案涉案茶叶的销售金额约为410467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梅芳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梅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唯指控的茶叶金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钟梅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梅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本案茶叶价格的异议、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犯罪未遂的情节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其余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梅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8日。

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假冒茶叶以及销售单据(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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