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5478号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71500228030897,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中心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440003000051510,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398。
法定代表人:邵联巧。
被告: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注册号320281000485510,住所地江���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路188号。
负责人:张卫军。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负担。